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CHANGHUA CHRISTIAN MEDICAL FOUNDATION CHANGHUA CHRISTIAN HOSPITAL

Referral

轉診資訊

轉介服務台簡介

1. 本院提供便捷之轉診服務,由專人協助轉診病患及轉檢個案,提供最正確的諮詢和協助掛號服務,使患者能夠順利就醫及受檢,並負責追蹤各項診療及檢查結果,且以最快速提供回覆給予轉介醫院(醫師),供轉介醫師為病患做後續病情追蹤診斷、治療重要參考;歡迎各位醫師如有問題可以來電或以E-mail 方式洽詢。
2. 轉診中心服務範圍:轉診患者服務(急診、門診轉入)、轉檢患者服務、轉診轉檢報告回覆。
3. 服務時間
  • 週一至週五:早上08:30 ~ 下午17:30
  • 週六:早上08:30 ~ 中午12:00
  • 例假日、急診轉診患者,請直接至本院急診室辦理。
  • 24小時急診專線:8381456分機1119
  • 轉診中心諮詢電話:(04)8381456分機2196

轉診目的

1.

保障轉診轉出患者權益,使轉診患者得到最適當的醫療照護。

2.

提供便捷之轉診服務,由專人協助轉診轉出病患,使患者能夠順利就醫。

3.

各醫療機構達成分工及合作,建立完整的醫療體系。

轉診對象

1.

凡持醫院或診所所開立轉診單之病患,均為轉診病人。

轉診依據

1. 醫療法第七十三條:醫院、診所因限於人員、設備及專長能力,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,應建議病人轉診。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,先予適當之急救,始可轉診。前項轉診,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,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。
2. 醫療法第七十四條:醫院、診所診治病人時,得依需要,並經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,商洽患者原診治之醫院、診所,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。原診治之醫院、診所不得拒絕;其所需費用由病患負擔。
3. 醫療法第七十五條:醫院得應出院病患之要求,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,繼續追蹤照顧。醫院對尚未治癒而要求出院之病患,得要求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,簽具自動出院書。病患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,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。
4.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:醫院、診所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轉診業務,應置適當人員,並對轉診病患做必要之處置。醫院、診所辦理前項轉診業務,應每月統計,並作成紀錄,以備主管機關之查核;醫院、診所接受病人轉診者,亦同。
5.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:醫院、診所於接受轉診病人後,應於三日內將處理情形及建議事項,通知原診治之醫院、診所。前項轉診病人接受住院診治者,醫院應於其出院後二星期內,將病歷摘要,送原診治之醫院、診所。
6.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: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所定轉診病歷摘要、病歷摘要,應載明下列事項:
  • 病人之個人基本資料
  • 主訴
  • 病史
  • 理學檢查、實驗室檢查、放射線檢查或超音波檢查之主要發現
  • 診斷
  • 治療經過,包括最近用藥或服用中之藥物與過去手術名稱及日期等
  • 注意事項、出院後醫囑或建議事項
  • 轉診病歷摘要並應載明轉診目的及建議轉診院所科別。醫院、診所開具前項轉診病歷摘要及病歷摘要時,應作成複製本併同病歷保存;收受轉診病歷摘要及病歷摘要時,應將其併同病歷保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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