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0年通過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,經過長期推動安寧緩和醫療觀念,民眾對於選擇安寧、談論生死的態度,愈來愈開放且重視,藉著這一股社會風氣的轉變,延深了自主選擇醫療權的層次和範圍,制定了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2019年1月6日正式上路,此法進一步放寬民眾可以自己預先選擇接受、拒絕或先治療一段時間的醫療決定權。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的立法目的與精神:尊重病人醫療自主、保障善終權益、促進醫病關係和諧。這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,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。適用對象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,而是擴大為五款
臨床條件 1.末期病人 2.不可逆轉的昏迷情況 3.永久植物人狀態 4.極重度失智 5.其他經政府公告之重症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明白規定,意願人必須與醫療團隊共同經過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的溝通討論,才可以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」,出席諮商的成員必須有: 1.本人 2.二親等家屬(至少一人) 3.醫療委任代理人(若有) 並經醫療機構核章,兩位見證人見證或公證人公證且註記健保卡後才生效。
相關檔案: 條文 『病人自主權利法』 條文 『法規: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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