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採檢須知 |
(1)檢體/採檢容器:Blood/ 3號綠頭管(Lithium heparin tube);得
用2號黃頭管(Serum separator tube Ⅱ)替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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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建議採檢量:1.5-3.5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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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採檢注意事項(病人準備):依醫囑指定時間採檢;建議採檢時間為最低濃度(Trough)(下次給藥前採檢)以及持續滴注:第一次給藥後8hr,然後每24hr內均可抽。(藥學部提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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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檢體傳送要求 |
(1)傳送方式:以人工或氣送方式傳送 (2)傳送環境要求: (A)院內傳送:全血檢體於常溫4小時內傳送(建議2小時內傳送)。 (B)院外傳送:採檢後,離心分離或分裝血清,以2~8℃傳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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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退件條件 |
(1)符合一般退件條件,請參閱【檢驗資訊查詢系統】<檢體採集原則>〔一般退件條件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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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特殊退件條件:
未依醫囑指定時間採檢、溶血(≧5+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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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檢體之儲存條件 |
(1)傳送前儲存條件:
(A)全血:於室溫可保存4小時(建議2小
時內傳送); (B)血漿/血清:於室溫儲存8小時,於2~8℃可儲存48小時;超過48小時,分裝冷凍儲存於-20℃以下可儲存1年(冷凍檢體只可解凍一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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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檢體上機(檢驗)前儲存條件:
(A)可8小時內完成上機,儲存於室溫;
(B)無法於8小時內檢驗,分離血漿儲存於2~8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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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:
檢體於2~8℃冰箱保存4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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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追加(requesting additional) /複驗(repeat)條件 |
2天,檢體量足夠且符合檢體儲存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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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進一步檢驗(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)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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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受理時間 |
24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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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報告時效 |
(1)急診:40分鐘。(2)門診或病房急件:60分鐘。(3)病房一般檢
體:4小時。(4)門診一般件:8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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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檢驗方法 |
同質酵素免疫分析法(homogeneous enzyme immunoassay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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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生物參考區間 |
50.0~100.0 μg/mL (therapeutic rang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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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適應症 |
定量血漿中Valproic acid之濃度作為臨床治療藥物Valproic acid血中藥物濃度監控之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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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臨床意義 |
Valpromide是一種用途廣泛的抗癲癇藥物,可單獨或與其他抗癲癇藥物 配合使用,以治療突然的發作。Valpromide已被證實可有效的治療一般強直性癲癇、肌陣攣性癲癇和突發單一或複合式的大癲癇及局部小癲癇,特別是針對兒童的強直性癲癇和肌陣攣性癲癇最為普遍。Valpromide對大部分癲癇病患的療效都不會產生抗藥性,已被證實可有效的運用於對其他抗癲癇藥物產生抗藥性的病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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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執行組別 |
(1)執行組別:生化組,(2)聯絡電話:04-8381456分機1042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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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其他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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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資料來源 |
Valproic acid標準檢驗程序(SIP-BI-VAL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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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生效日期 |
2023/4/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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