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採檢須知 |
(1)檢體/採檢容器:血液/06號灰頭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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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建議採檢量:全血4 mL(需採集2支灰頭管,每支各2 mL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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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採檢注意事項(病人準備):(A)採檢部位請勿以含酒精之消毒液或酒精棉片消毒,請以優碘進行消毒。若同時開立Methanol與Alcohol時,檢體可共管使用(只需採2支灰頭管,每支各2 mL)。 (B)法律案件血液酒精檢測:此類檢體需進行檢體監管作業,因此採集過程需記錄於「法律案件血液酒精檢測檢體監管記錄表」並檢體採集後必須立即將檢體封緘。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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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檢體傳送要求 |
(1)傳送方式:以人工或氣送方式傳送 (2)傳送環境要求:採檢後4小時內以常溫(15~30℃)傳送或無法於4小時內送達以2~8℃傳送。 (3)若為”法律案件血液酒精檢測”申請須連同「法律案件血液酒精檢測檢體監管記錄表」一起送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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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退件條件 |
(1)符合一般退件條件,請參見【檢驗資訊查詢系統】<檢體採集原則>「一般退件條件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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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特殊退件條件:
已開蓋檢體;法律案件血液酒精檢測申請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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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檢體之儲存條件 |
(1)傳送前儲存條件:
全血於常溫(15~30℃)可儲存4小時,無法於4小時內送檢者,應密封保存於2~8℃可穩14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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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檢體上機(檢驗)前儲存條件:
(A)可於4小時內檢驗,儲存於常溫(15~30℃)。 (B)無法於4小時內檢驗,儲存於2~8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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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:
(A)數值<3.5 mg/dL檢體於2-8℃冰箱保存2天。 (B)數值≧3.5 mg/dL檢體於2-8℃冰箱保存7天。 (C)所有法律案件血液酒精檢測檢體,儲存於2-8℃冰箱保存7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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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追加(requesting additional) /複驗(repeat)條件 |
2天內,以未開蓋檢體管執行追加複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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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進一步檢驗(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) |
(1)當檢驗醫令Plasma Alcohol (Police request)以酵素法檢測血漿Alcohol結果≧3 mg/dL時會以GC方法追加檢驗; (2)當出現非乙醇之有機溶劑結果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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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受理時間 |
24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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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報告時效 |
3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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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檢驗方法 |
氣相色層分析法(gas chromatography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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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生物參考區間 |
(1)潛在毒性濃度為>100 mg/dL;(2)危險濃度:>250 mg/dL;(3)致命濃度:>400 mg/dL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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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適應症 |
定量血漿中Alcohol濃度,協助酒精中毒之診斷;以氣相層析法檢測Alcohol不受LDH及lactic acid之干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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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臨床意義 |
Alcohol主要為抑制CNS作用,從欣快感,抑制力降低(50-100 mg/dL),至自身定向力障礙(disorientation)和共濟官能喪失( incoordination) 的增加(100-300 mg/dL ),甚至昏迷、死亡(>400 mg/dL 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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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執行組別 |
(1)執行組別:品管教研組,(2)聯絡電話:04-8381456分機10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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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其他 |
委託彰化基督教醫院代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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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資料來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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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生效日期 |
2022/6/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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