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採檢須知 |
(1)檢體/採檢容器:血液(血液/血漿)/3號綠頭管(Lithium heparin tube) ;得以04號紫頭管(K2EDTA tube)代替
|
(2)建議採檢量:全血3.5 mL
|
(3)採檢注意事項(病人準備):依醫囑指定時間採檢
|
2.檢體傳送要求 |
以人工傳送或氣送方式送檢,室溫傳送。
|
3.退件條件 |
(1)符合一般退件條件,請參見【檢驗資訊查詢系統】<檢體採集原則>「一般退件條件」。
|
(2)特殊退件條件:
未依醫囑指定時間採檢
|
4.檢體之儲存條件 |
(1)傳送前儲存條件:
室溫保存;採檢後8小時內送檢;無法於8小時內送檢者,請離心後保存於2-8℃冰箱,14天內送檢,超過14天必須儲存於-20℃。
|
(2)檢體上機(檢驗)前儲存條件:
已離心之檢體儲存於2-8℃可穩定14天;超過14天必須冷凍保存於-20℃。
|
(3)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:
原管/已分管檢體於2-8℃保存3天
|
5.追加(requesting additional) /複驗(repeat)條件 |
2天內、符合醫囑需求且檢體量及保存條件符合需求
|
6.進一步檢驗(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) |
無
|
7.受理時間 |
24小時
|
8.報告時效 |
(1)急診或病房急件(RD單):40分鐘 (2)門診等候報告(RD.DP單):50分鐘發報告 (3)非急件或門診非等候檢體8:00~12:00簽收者(DP單):4小時;其他時段:2小時。
|
9.檢驗方法 |
酵素法(Emzymatic method)
|
10.生物參考區間 |
(1)Effect range:10.0-30.0 μg/mL (2)Toxic range: At 4 hours after ingestion:>150.0 μg/mL At 12 hours after ingestion:>50.0 μg/mL
|
11.適應症 |
測定血漿中的乙醯胺基酚濃度,做為臨床診斷及治療之依據。
|
12.臨床意義 |
乙醯氨酚(acetaminophen)具有止痛、退熱的特性,是一個常用於很多配方的藥物。用藥後快速且完全由腸胃道吸收,且於1小時內達血漿中最高濃度(peak),90%治療劑量之acetaminophen與glucoronic acid結合且經由肝臟代謝,3-5%則經由P-450代謝後經由尿液排出體外,僅少量以原始藥物型態排出。在肝臟代謝之中間產物為造成肝臟毒性之主要物質。治療劑量之acetaminophen在體內之半衰期約2-3小時,在小孩(新生兒除外)代謝速度較快,在肝臟疾病及酗酒患者代謝速率相對較慢。 Acetaminophen不具抗發炎反應且不影響血液凝固。服用大於15 g之acetaminophen可造成嚴重肝臟破壞,因此快速及準確的測定乙醯氨酚是有需要。
|
13.執行組別 |
(1)執行組別:品管教研組,(2)聯絡電話:04-8381456分機1045
|
14.其他 |
建議採檢時間:(藥劑部提供:Micromedex 2009) 用藥後4小時採檢
委託彰化基督教醫院代檢
|
15.資料來源 |
|
16.生效日期 |
2015/7/6
|